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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汽车过户需要带的材料如下:机动车登记证书、机动车行驶证、购车发票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、保险单、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等。机动车到场。买卖双方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,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、认定。
2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十八条。申请转移登记的,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,填写《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法定证明、凭证,并交验机动车。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,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》。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,确认机动车。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,收回原行驶证,重新核发行驶证。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,收回原号牌、行驶证,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,重新核发号牌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。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,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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